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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387号

向某抢劫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38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冒名黄渊武,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无业,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2006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2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3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罗晓春,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瑾,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9日、15日,被告人向某伙同“老黑”、“缺牙齿”、“光头”、“矮子”乘坐彭某驾驶的车辆到南山区九祥岭,蒙面、手持刀、钢管等工具实施了两宗入户抢劫。抢走被害人杨某现金人民币1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金首饰、手机以及身份证等财物。后彭某拾获“缺牙齿”遗忘在车上的被抢三星手机留作自用,经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970元,杨某被致伤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抢走被害人康某现金约1000元、金戒指及手机等财物。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缴获的手机一部的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人刘某、彭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康某的陈述,公(南)鉴(法临)字[2010]刑015号、深价鉴[2010]10861号鉴定书,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向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6]368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向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向某表示认罪,其辩称:1、其在两宗抢劫犯罪中只负责在外面望风。其没有撬门,也没有进入被害人房间,抢到的东西其没有看到,也没有获利,其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2、其知道他们去偷东西,但不知道他们去抢劫;3、其提供了“矮子”的电话号码给公安机关从而抓到了“矮子”,有立功表现。辩护人罗晓春辩称:1、被告人向某由“老黑”通知后加入,并没有组织、策划,犯罪工具也由“矮子”所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为公安机关抓捕“矮子”即刘某提供了电话及湖南住址,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老黑”的真实姓名是王拥红及其电话、湖南地址。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1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向某和“老黑”、“缺牙齿”、“光头”、“矮子”(后四人均另案处理)乘坐彭某(已判决)驾驶的车辆至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九祥岭红绿灯处附近实施抢劫。向某、“老黑”、“缺牙齿”、“光头”、“矮子”下车实施抢劫,彭某在附近等候。后向某等五人蒙面、手持刀、钢管等工具将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九祥岭祥云居1号一楼卷闸门撬坏后进入二楼被害人杨某等人的住房,抢走杨某现金人民币15000元、金首饰、手机以及身份证等财物。后杨某被抢的黑色三星S5230型号的移动电话被“缺牙齿”遗忘在车上,彭某拾获后自用。经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970元。在抢劫过程中,杨某被人用刀等工具致伤面部,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损伤构成二处轻微伤。

二、2010年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向某和“老黑”、“缺牙齿”、“光头”、“矮子”乘坐彭某驾驶的车辆到深圳市西丽镇九祥岭工业区7栋12号粮油店实施抢劫。彭某在车上等侯,向某等五人在粮油店附近下车后戴好头套,并手持刀和钢管等工具将卷闸门撬坏后进入该粮油店抢走被害人康某现金约人民币1000元、金戒指及手机等财物。后向某等人又乘坐彭某的车逃离现场。案发后,向某冒用了黄渊武的身份信息长期在外打工,2015年8月25日,向某在浙江省诸暨市逸乐城工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2010年3月30日,易某、彭某辨认出刘时金即“老黑”,彭某辨认出刘某即“矮子王”;2010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经侦查,刘时金真实身份系王拥红,身份证号码××,已被办理网上追逃;2016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2015年10月12日,办案人员经信息研判发现抢劫嫌疑人刘某冒用刘兵军的身份乘坐列车,进而通过杭州铁路公安处温州南站派出所在温州南火车站将刘某抓获。刘某被抓获后拒不承认自己的真实身份,办案人员提审向某,向某对刘某进行了辨认,协助公安机关确认了刘某的身份。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南山区西丽九祥岭祥云居1号一楼是其开的废品收购店,二楼是其和家人住的地方。2010年1月9日5时左右,有四名戴口罩的男子撬开一楼的卷闸门,上到二楼对其等进行抢劫,抢走其15000元现金,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二枚金戒指,二部手机,还有其和妻子的一些证件。他们在房间呆了大约十分钟,按住其的男子手拿砍刀,其他的没看清楚。其的脸被刮破了;(2)被害人康某的陈述:2010年1月15日凌晨2时40分左右,其和妻子在深圳市西丽九祥岭工业区7栋12号粮油店内谁觉,听到外面有人撬卷帘门,有四、五个蒙面男子进到店里对其和家人实施抢劫,他们中有两人手持钢管,其他人手中有刀,其被其中一名男子用钢管打了腿两下。被抢走约1000元现金,二部手机,一枚黄金戒指。听邻居讲,他看到门口还有两名男子,还停着一部轿车。2、证人证言(1)证人彭某的证言(同案犯,已判决):其八次参与抢劫、一次参与盗窃,其都只是负责开车接送,并未实际参与抢劫过程。九次犯罪时间地点分别是:第一次于2009年2月某天凌晨二、三点在西丽九祥岭菜市场附近的一个粮油店,是一个叫“阿兵”的联系他的,其开的车是粤B×××××,后其分得500元;第二次于2009年4、5月某天凌晨二点与“阿兵”、“老黑”、“家坤”、“国阳”抢劫了在沙河西路人人乐后面的一家烟酒店,后其获得300元;第三次是于2009年10月某天与“老黑”、向某、“瘸二子”、“矮子”、“光头”抢了公明与松岗交界处的一家废品收购站,只抢到两部手机,没有分钱给其;第四次是于2009年11月某天凌晨二、三点与“老黑”、向某、“瘸二子”、“矮子”、“光头”在宝安石岩机荷高速旁的一个中型商场,抢到一个保险柜里面有一百多块硬币以及一条金项链,后是“老黑”或向某给其300元;第五次是于2009年11月某天凌晨二点与“老黑”、“瘸二子”、向某、“矮子”抢了石岩水田收费站附近一个村里的烟酒店,抢到1000多元现金,后向某给其300元;第六次是于2010年1月某天凌晨两点左右,“老黑”打电话给其,其接上“老黑”、向某、“缺牙齿”、“矮子”、“光头”,抢了西丽沙河西路九祥岭人形天桥附近的一家废品收购站。这次抢劫的收购废品的地点,二楼是收购站老板住的地方,当时抢的就是二楼,给了其300元或是500元。后“缺牙齿”掉了抢来的一部三星手机在其车上,其就拿去自己用了;第七次是于2010年1月15日凌晨二点其接送“老黑”、向某、“光头”、蒋志刚、“矮子”到西丽九祥岭菜市场一家粮油店,过了大约十分钟后,“老黑”他们抢完回来,其将“老黑”他们送回了新围工业区门口,下车时“老黑”给了其100元;第八次是于2010年1月一天其开粤B×××××与“矮子王”、向某、“瘸二子”到龙岗一个住户偷了两条好日子香烟以及两瓶酒,后向某给了其四包偷来的好日子香烟;第九次是于2010年3月一天凌晨两点钟,其开着东南菱帅粤B×××××,运送“老黑”、向某、“瘸二子”、“光头”、“矮子”到赤湾市场公共厕所附近,他们戴好头套拿着钢管和刀去抢劫,其留车上。(2)证人刘某的证言(同案犯):其外号“矮子”、“矮子王”,知道公安机关要抓其,所以大概从四、五年前开始一直用假身份“刘兵军”,因为其参与了团伙抢劫。2010年1月初,其和“老黑”、向某、“缺牙齿”、“光头”坐蓝牌车司机“老彭”开的车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沙河西路九祥岭红绿灯处附近实施了一次抢劫。当时是“老黑”打电话给“老彭”叫的车,其等到了红绿灯附近的一家废品收购站后,蒙面、戴手套,手持刀、钢管将一楼卷闸门撬坏后进入二楼老板住的房间,房间住了老板、老板娘及他们三个小孩,进房间后,谁控制房间里的人其没注意,忘了是谁叫老板娘打开保险柜,从保险柜里抢了15000元、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二枚金戒指、二部手机,其在房间翻其他的东西,但没翻到值钱的物品,这一宗抢得的现金好像是平分了,抢来的项链、手链、戒指及手机等物品当时是“老黑”保管的,后来怎么处理的其忘了,除了上述抢得物品,其没注意还抢了什么物品。2010年1月中旬,其和“老黑”、向某、“缺牙齿”、“光头”坐蓝牌车司机“老彭”开的车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九祥岭工业区一家粮油店实施了抢劫。当时“老黑”打电话给“老彭”叫的车,在粮油店旁边停好车后,“老彭”就在车上等其等。其等几人下车后蒙面、戴手套,手持刀、钢管等工具将卷闸门撬坏后进入粮油店,粮油店一楼住了老板和老板娘、二楼阁楼还住了一个男子,其等进去后,二个人控制老板和老板娘、还有二个人上去阁楼将上面住的男子控制好后带下来,具体是谁和谁控制老板和老板娘、谁和谁上阁楼其忘了,其就在粮油店里翻东西,后来在老板床头抢走了一部手机、在住二楼阁楼男子身上抢走了一部手机,还将柜台后面的铁皮撬开后抢走了柜台里面的约1000元现金,具体是谁动手抢的其记不清了。抢得的钱其等平分了,抢得的手机当时是由“老黑”保管的,后来怎么处理的其忘了。实施本案两宗抢劫时,其没有伤害被害人,其他人有没有伤害到被害人其就不清楚了。当时其等一帮人是在一起打牌的时候商议实施抢劫的,但谁最早提出来的其忘了。其等抢劫时没有明确分工,分赃的时候一般都是平分。其等抢劫的工具是“老黑”准备的,他准备好后,就将工具放在住的新围工业区那里,抢劫的时候再拿出来。抢劫时其一般戴口罩、手套、拿钢管。其对2010年1月初其等实施抢劫的涉案手机价格鉴定结果以及被害人的损伤程度鉴定结果都没有异议;(3)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冒名者“黄渊武”之弟):黄渊武从1991年外出打工,就一直没有和家人联系了,也从来没有回来过,家里也联系不上他。3、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抓获经过、到案经过:2015年8月25日12时许,诸暨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民警在诸暨市逸乐城工地抓获向某。2015年8月27日11时,深圳市桃源派出所办案人员将向某由诸暨市看守所押解回深圳;(4)被告人身份信息和人员指纹卡;(5)被告人的前科材料:被告人向某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06)深福法刑初字第164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1月9日刑满释放;(6)情况说明(深圳市公安局桃园派出所于2016年3月28日出具):证实未发现黄渊武违法犯罪前科;(7)情况说明:已判决的同案犯彭某(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执行至2014年3月28日止)暂未能联系。被告人交代的其余犯罪事实暂未能核实;(8)情况说明(湖南省新宁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于2016年2月26日出具):刘兵军于2010年11月10日、2011年4月29日、2013年2月18日三次办理了居民身份证,黄渊武于2010年12月14日办理了身份证;(9)证明(湖南省新宁县马头镇田心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25日出具):村民黄渊武于1991年外出工后失踪,至今未归,未在该村办理过任何相关户籍手续;(10)证明(湖南省新宁县马头桥派出所于2016年2月25日出具):黄渊武于2010年12月14日办理了二代身份证;(11)情况说明(深圳市公安局桃园派出所于2016年3月28日出具)及涉案物品出入库审批表:被害人无法联系,扣押手机暂无法返还;(12)情况说明(深圳市公安局桃园派出所于2010年11月3日出具):经侦查,刘时金真实身份系王拥红,身份证号码××;(13)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深圳市公安局桃园派出所于2016年5月10日出具):2015年10月12日,办案人员经信息研判发现抢劫嫌疑人刘某冒用刘兵军的身份乘坐列车,进而通过杭州铁路公安处温州南站派出所在温州南火车站将刘某抓获。刘某被抓获后拒不承认自己的真实身份,办案人员提审向某,向某对刘某进行了辨认,协助公安机关确认了刘某的身份。4、鉴定意见(1)公(南)鉴(法临)字[2010]刑015号鉴定文书:经鉴定,杨某的损伤为二处轻微伤;(2)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深价鉴[2010]10861号:经鉴定,涉案三星S5230移动电话价值970元。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深公(南)刑勘[2010]0109077号: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九祥岭祥云居1号1、2楼现场图和照片;(2)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深公(南)刑勘[2010]0115078号: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九祥岭工业区7栋12号粮油店的现场图和照片;(3)证人易某对刘时金的辨认笔录;(4)证人彭某对刘时金、向某、“矮子王”的辨认笔录:辨认出刘时金是“老黑”;向某是2009年10月抢劫公明废品收费站、2009年11月抢劫石岩一家商场保险柜、2009年11月抢劫石岩水田烟酒店、2010年1月抢劫西丽九祥岭一家废品收购站、2010年1月盗窃龙岗一住户以及2010年3月抢劫南山赤湾一家小店的男子;刘某是“矮子王”;易某是“阿兵”;(5)被告人向某的辨认笔录:辨认出刘某是“矮子”,本案两宗犯罪时蒙面持刀;辨认出王拥红是“老黑”,本案两宗犯罪时蒙面持刀;辨认出彭某是“老彭”,本案两宗犯罪时开车的。6、被告人向某的供述与辩解:抢劫的一般有其、“矮子王”、“老黑”、“缺牙齿”、“光头”等人,有时会有一、二个其不认识的,还有一个蓝牌车司机“老彭”,每次抢劫都是坐他的车。其想搞点钱。其参与抢劫都是“矮子王”和“老黑”叫其的。抢劫的工具是“矮子王”和“老黑”准备的,有头套、口罩、刀、铁棍,抢劫之前他们会将这些工具发下来,其每次参与抢劫,他们都分给其头套和铁棍。2009年10月,其打电话叫上“老彭”的车,和“光头”、“矮子王”、“缺牙齿”一起抢劫了公明的一家废品收购站,这次其没有进去,其在外面望风,“老黑”说没抢到钱,只抢到两部杂牌手机,这次其没有分到钱。2009年11月,其在石岩抢劫了商场保险柜,保险柜当时打不开,是运回新围工业区找易某一起打开的。其忘了怎么分赃的。2009年11月,其与“老黑”、“缺牙齿”、“矮子王”坐“老彭”的车去抢劫了石岩水田收费站附近的一个村里的烟酒店,店里只有一个人,其等抢了1000多元现金,给了“老彭”300元,除掉加油、宵夜、喝水等开销,其分到150元左右的赃款。2010年1月上旬,其与“老黑”、“缺牙齿”、“矮子”、“光头”坐“老彭”的车去西丽九祥岭人行天桥(红绿灯)附近抢劫了一家废品收购站,其等抢的是二楼老板住的地方,其当时蒙面、手持钢管,其他具体细节和分了多少钱其忘了,只听说好像给了“老彭”500元。2010年1月中旬,其与“老黑”、“缺牙齿”、“矮子”、“光头”坐“老彭”的车去西丽九祥岭工业区抢劫了一个粮油店,“老彭”把车停在附近等其等,其等下车后蒙面、手持刀、钢管等工具将卷闸门撬坏后进去实施抢劫,其当时蒙面、手持钢管,其他细节、抢到了什么及其分到了什么都忘了。2010年1月,其与“缺牙齿”、“矮子王”坐“老彭”的车到龙岗偷了一个二楼住户的东西。其等剪开窗户后由“缺牙齿”进去偷,由于偷东西时惊动了房东,只偷了两条好日子香烟和两瓶酒,“矮子王”给了“老彭”四包烟,其他都自己留下。2010年3月,其和“老黑”、“矮子王”、“光头”坐“老彭”的车去赤湾市场的一家小店抢劫,细节其忘了。其因为抢劫被公安机关通缉,为了逃避打击,其找其老表王银兵用其相片办了张名叫黄渊武,身份证号码为43052819700128585X的假身份证。上列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彭某、刘某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向某伙同他人,并与其余同案犯一同蒙面、手持刀、钢管等工具参与抢劫的事实。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其成员相对稳定,除彭某系充当司机并在外等候之外,被告人向某与同案犯的抢劫行为系一个整体,其等相互配合,互有分工,且大体均分赃款赃物,其作用相当,无明显主从之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其系从犯的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向某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对刘某进行了辨认,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依法认定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被告人伙同多人两次持械入户实施抢劫,并造成一被害人二处轻微伤的危害后果;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以上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综合本案犯罪手段、数额、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5年8月25日起执行至2026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莘惠

人民陪审员  夏华强

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石银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