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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4171号

李建中与李青元、谢亚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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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171号原告李建中,男,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汝州市骑岭乡小陈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62********。被告李青元,男,汉族,1947年10月6日出生。被告谢亚飞,男,汉族,1984年1月23日出生。被告常利涛,男,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中诉被告李青元、被告谢亚飞、被告常利涛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中负担。

审 判 长  张强伟

代理

审判员  高 丽

人民陪审员  薛玛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世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