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826号原告陆小根。被告陈金洪。被告钱桂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小根与被告陈金洪、钱桂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玲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珂立 来自
陆小根与陈金洪、钱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826号原告陆小根。被告陈金洪。被告钱桂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小根与被告陈金洪、钱桂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玲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珂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