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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3826号

陆小根与陈金洪、钱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小根,陈金洪,钱桂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826号原告陆小根。被告陈金洪。被告钱桂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小根与被告陈金洪、钱桂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玲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珂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