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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5执80号

杨xx诉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xx,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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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80号申请执行人杨xx,男,汉族,农民,住姚安县栋川镇被执行人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公司总经理。杨xx诉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姚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人杨xx执行款71000元,案件受理费78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5执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瑞

审判员 周丕涛

审判员 林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