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2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甲,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古田县,住古田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陆某甲与被害人陆某戊因打牌纠纷发生口角进而扭打,期间,被告人陆某甲持菜刀砍伤陆某戊头部,致其左侧顶骨骨折及左顶部创口累计长达11.1CM。经鉴定,陆某戊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甲因小事纠纷持械殴打被害人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陆某甲在古田县城东街道永洋村老人会附近因打牌纠纷与被害人陆某戊发生口角进而扭打,双方被劝开。当晚21时许,被告人陆某甲心怀不满,遂到家中取一菜刀返回永洋村,在该村东路16号陆某丙食品店内找到陆某戊,持刀砍伤陆某戊头部,致其左侧顶骨骨折及左顶部创口累计长达11.1CM。经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陆某戊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同年1月18日,被告人陆某甲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陆某甲赔偿被害人陆某戊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扣除原先支付的人民币8000元,余款人民币77000元已履行),并取得谅解。受本院委托,古田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陆某甲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并出具报告,表明被告人陆某甲社区矫正条件成熟。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戊陈述;证人陆某乙、陆某丙、陆某丁、吴某证言;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照片;古田县公安局扣押的菜刀物证;古田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陆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存款证明、扣押清单以及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因小事纠纷持械殴打被害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甲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持械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陆某戊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陆某甲归案后具有悔罪表现,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表明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陆某甲被扣押的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振禄
审 判 员 魏振惠
人民陪审员 叶少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卢珊珊附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