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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字41273号

李铁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铁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字41273号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李铁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27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铁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铁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铁强在银行账户6094内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玉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