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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1352号

杨贵与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邵东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贵,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邵东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1352号原告杨贵。委托代理人成海龙。被告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邵东分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昭阳路负责人廖炳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文军,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贵与被告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邵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湘运邵东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曾金明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唐佑华、

人民陪审员曾有能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贵及其委托代理人成海龙、被告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邵东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贵诉称,2011年12月至2016年3月,原告应聘至邵东县湘运公司担任司乘人员,每月工资2700元,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原告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拒绝依法受理,现原告请求判决:1、确认被告与杨贵的事实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支付杨贵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2400元,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1595元,辞退原告的经济补偿金12个月43647.5元;支付原告带薪年休假35天工资32491.94元,支付防寒降温补贴3840元;支付代通知金4015元,共计337989.44元;3判决被告按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比例缴纳杨贵的单位账户社会保险金,并承担办理社会保险的转接责任。

被告湘运邵东分公司辩称:1、被告于原告之间的争议属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2、被告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3、即使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时限为字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原告应当在2013年12月前主张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经批准开始关闭重组改制,改制之前,湘运邵东分公司客运邵东-长沙线路由案外人曾国伟承包,曾国伟承包期间雇请原告为驾驶员,因公司改制,原告于2016年3月没有上岗,为此,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157078.12元,邵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争议不应以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受理为由向原告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司乘人员上班时间表、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提交的邵阳市企业改革办公室文件、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及原被告的当庭称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于2014年11月经邵阳市人民政府企业改革办公室批准同意组织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其改革实施方案、职工分流安置办法以及所需经费、改制清算组的成立均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安置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批准确定。因此,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的改制,属于政府主导下的企业改制。

原告杨贵在此期间与被告湘运邵东分公司为经济补偿金等发生争议系在企业改制期间发生的争议,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的改制系政府主导下的改制,而非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在此期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金明

审 判 员  唐佑华

人民陪审员  曾有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曹 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