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498号原告郑XX。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天津金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被告李X。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13层1301-1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7363411XP。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与被告张XX、被告X、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玉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