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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执654号

邮政银行申请执行魏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魏二平,赵三,孙智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6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以下简称杭后邮储银行)。住所地杭锦后旗。法定代表人蒋岩,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杭后邮储银行行长。被执行人魏二平,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被执行人赵三,男1961年9月8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被执行人孙智德,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杭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魏二平、赵三、孙智德在陕坝农商银行头道桥支行有存款,魏二平存款帐号为:6229760090300709XXX,赵三存款帐号为:8700901210000001912XXX,孙智德存款帐号为:6215331490300031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二平、赵三、孙智德在陕坝农商银行头道桥支行存款帐户,魏二平存款帐号为:6229760090300709XXX,赵三存款帐号为:8700901210000001912XXX,孙智德存款帐号为:6215331490300031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胜飞

审判员  杨元功

审判员  何素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彦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