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6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以下简称杭后邮储银行)。住所地杭锦后旗。法定代表人蒋岩,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杭后邮储银行行长。被执行人魏二平,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被执行人赵三,男1961年9月8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被执行人孙智德,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杭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魏二平、赵三、孙智德在陕坝农商银行头道桥支行有存款,魏二平存款帐号为:6229760090300709XXX,赵三存款帐号为:8700901210000001912XXX,孙智德存款帐号为:6215331490300031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二平、赵三、孙智德在陕坝农商银行头道桥支行存款帐户,魏二平存款帐号为:6229760090300709XXX,赵三存款帐号为:8700901210000001912XXX,孙智德存款帐号为:6215331490300031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胜飞
审判员 杨元功
审判员 何素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彦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