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050号原告朱令章。被告冯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令章与被告冯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令章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令章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令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交纳506元,由原告朱令章负担。
审判员 王建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翠薇 微信公众号“”
朱令章与冯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050号原告朱令章。被告冯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令章与被告冯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令章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令章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令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交纳506元,由原告朱令章负担。
审判员 王建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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