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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4050号

朱令章与冯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朱令章,冯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050号原告朱令章。被告冯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令章与被告冯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令章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令章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令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交纳506元,由原告朱令章负担。

审判员  王建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翠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