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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执31号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吕雪峰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吕雪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31号申请执行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吕雪峰,男,住肇东市。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吕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雪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吕雪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吕雪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瑞江

审判员  刘德来

审判员  王立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齐爱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