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3911号原告盛晶,女,汉族,1992年8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办事处包家村村先锋庙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0903199208274828。被告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平东路与东环二路交界西南角,组织机构代码717880252。法定代表人黄明端。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晶与被告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晶以已与被告协商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晶负担。
审 判 长 张 琼
人民陪审员 邓 平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少娜(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