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6433号之二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市支行.
负责人:孙国中,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嵩颀,系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曲英超,系该行员工。
被告:沈阳益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忠凯。
被告:张忠凯。
被告:廖亚东。
被告:韩梅。
被告:廖亚。
被告:韩飏。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市支行诉被告沈阳益丰商贸有限公司、张忠凯、廖亚东、韩梅、廖亚男、韩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1457元减半收取7572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