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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刑初135号

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黄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7刑初13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4月20日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某被控危险驾驶一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24日以靖检诉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瑞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8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未登记二轮摩托车沿南靖县山城镇碧候村村道由林场往环城路方向行驶至环城路时,与湖美往麒麟山庄方向行驶的韩某某驾驶的闽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取证核实,认定黄某某应负本事故同等责任。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黄某某肇事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96mg/100ml,已高于80mg/100ml的醉酒标准。2016年4月20日,黄某某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黄某某向本院预缴案件相关款项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某、黄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当事人血样提取笔录、提取笔录、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南靖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说明、驾驶证复印件、无犯罪前科查询证明、本院标的款票据、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驾驶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未登记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能预缴案件相关款项,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黄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游 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曾莹莹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