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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3465号

谢正术与陈俊山、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正术,陈俊山,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3465号原告谢正术。委托代理人田劲松,淮安市淮阴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俊山。被告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双河村。法定代表人曹桂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谢正术诉被告陈俊山、被告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郊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正术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劲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俊山、东郊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正术诉称:2013年11月,原告谢正术经人介绍到被告东郊医院从事建筑劳务。原告按照被告陈俊山安排在工地上做点工,同时找了谢正华等人一起做工,主要在工地上做除锈、清槽、基础砖胎膜等工作。原告一直兢兢业业做事,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资没有支付。故原告谢正术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工资60000元及利息766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俊山未作答辩。被告东郊医院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起,原告谢正术在被告陈俊山要求下,组织谢正华等人包括其本人为被告陈俊山提供劳务,在东郊医院工地从事除锈、清槽、基础砖胎膜等工作。2014年1月21日,原告谢正术与被告陈俊山就劳务工资达成协议,协议载明:“甲方:东郊医院项目部,乙方:谢正术,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民工工资一事达成如下协议:1、共欠乙方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捌万壹仟伍佰整(¥81500.00元)。已支付贰万壹仟伍佰元(¥21500.00元),余陆万元整(¥60000.00元)。2、该余款定于春节后工地正式开工时一次性付清。3、此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陈俊山,乙方谢正术,2014年元月21日”。另查,2015年2月3日、2015年2月4日,谢金环、谢尚达、谢正术、郭冲云、谢正华等六人分别在本院起诉被告东郊医院以及被告陈俊山,要求分别支付劳务工资为1万、1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合计6万元,证据均是本案中的欠条以及原告单方制作的工资表,后上述六人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均口头裁定准予撤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的案件信息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利息的要求为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谢正术为被告陈俊山提供劳务,被告陈俊山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依照约定向提供劳务一方即原告支付劳务工资。根据双方协议,可确定被告陈俊山尚欠原告劳务工资60000元。协议中约定付款期限为春节后工地开工,该条件现已无法成就,被告应依原告催要及时支付。被告东郊医院不是劳务合同的相对方,原告要求被告东郊医院支付劳务工资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谢正术主张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60000元的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俊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正术劳务工资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谢正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2元(原告预交104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92元,由被告陈俊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审 判 长  徐广芹

人民陪审员  吴国民

人民陪审员  侍善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跃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