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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4444号

黄海参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4444号罪犯黄海参,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以(2013)南刑初字第1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赃物折价款人民币918元和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41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6年7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海参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海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海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海参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海参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赵一鸣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