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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5316号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316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志华,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某,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邱毛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