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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执恢4号

邢东福与步四泉等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某某,步某某,李庆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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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步某某,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庆军,女,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6月22日作出的(2000)槐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04执恢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逄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