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1378号原告黄永成。被告武鸣县森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明,证件号码为45012200002626。被告黄建明。被告黄祯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成诉被告武鸣县森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建明、黄祯伟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永成于2016年7月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建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韦凤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