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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民初1378号

黄永成与武鸣县森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建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黄永成,武鸣县森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建明,黄祯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1378号原告黄永成。被告武鸣县森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明,证件号码为45012200002626。被告黄建明。被告黄祯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成诉被告武鸣县森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建明、黄祯伟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永成于2016年7月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建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韦凤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