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字第4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49834P。
法定代表人:邓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江,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静,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浩。
上诉人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浩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剑磊
审 判 员 杜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嬿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