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5号申请执行人曹立培,男,1967年8月5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陆启宝,男,1964年10月2日生,6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曹立培与被执行人陆启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陆启宝欠原告曹立培借款本息27万元,原告曹立培自愿减让为20万元,此款8被告陆启宝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3万元;2015年5月1日前偿还5万元;2015年10月1日前偿还6万元;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6万元。如被告陆启宝有任何一期不按时履行,原告曹立培有权就20万元的剩余部分即时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陆启宝还应同时支付原告的3万元利息。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被告陆启宝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5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王善民执行员 程冬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