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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962号

徐庆洋与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庆洋,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962号申请执行人徐庆洋。被执行人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699号。法定代表人汤少伟,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史展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