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986号
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许文盛,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勤勇,该社副社长。
被告:郭培然,男,汉族,1968年1月5日出生。
被告:郭素琴,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郭培然之妻。
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诉被告郭培然、郭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已对该案借款业务经手人郭志庆、郭志新、郭飞宇立案侦查。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事实不属经济纠纷而涉嫌经济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濮阳市农村货款互助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原告濮阳市农村货款互助合作社不予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胜真
代理
审判员 白秀兰
人民陪审员 姚春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孔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