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硚口执字第00072-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鼎龙泰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4地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文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博策。被执行人湖北浦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新华路316号良友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黄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72号泰合广场810室。法定代表人张博策。被执行人张博策,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北鼎龙泰豪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昕物资有限公司、湖北浦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张博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鼎龙泰豪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200796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已歇业,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007963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长江
审判员 成晓锋
审判员 游向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文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