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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5103号

王丹与白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丹,白香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5103号

原告:王丹。

委托代理人:王藩霖。

被告:白香花。

原告王丹为与被告白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算至起诉之日计4600元,之后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分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傅煊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丹的委托代理人王藩霖、被告白香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被告白香花因缺少资金,于2014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出具1张借条,约定月息1分。之后,原告催讨未果。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经催告,借款人白香花仍未返还借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白香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丹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0‰,自2014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0元,由被告白香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

审 判 员  傅 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章佳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