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574号申请执行人王飘。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岑荣,执行董事。
原告王飘与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飘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飘未实现债权15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57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旭 华
代理
审判员 ��志强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葛 心 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