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林口县富强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董志远,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林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延期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潘昱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