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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志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口县富强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董志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林口县富强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董志远,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林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延期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潘昱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