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财保83号申请人杨振国,男,住海伦市海伦镇。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创世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贵,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沈树忠,男,住海伦市海伦镇。申请人杨振国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创世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树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可能使其权利难以实现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开发的坐落于海伦市xx小区xx期xx号楼xx侧东数xx门一层商服(面积104.23平方米)、东数xx门二层商服用房(面积228.13平方米)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二被申请人开发的坐落于海伦市xx小区xx期xx号楼xx侧东数xx门一层商服(面积104.23平方米)、东数xx门二层商服用房(面积228.13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抵押。
二、对担保人杨美航所有的坐落于海伦市xx街xx委xx组、xx路西、xx路南xx小区xx#东数第xx门1-2层商服用房(面积174.58平方米,房权证海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抵押。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福坤
审判员 韩激光
审判员 佟 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海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