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3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舌尖南门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105号001房。法定代表人徐光要,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丽娜,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号桂苑*栋***房。委托代理人尹婵,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湖南华麟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175号有色大厦A栋0808、0810.0812.0814号。法定代表人徐光要。
上诉人湖南舌尖南门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丽娜及原审被告湖南华麟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湖南舌尖南门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以服从原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舌尖南门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舌尖南门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湖南舌尖南门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晓震
代理
审判员 李维潇
代理
审判员 龙付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柏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