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05民初1020号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1020号

原告:王某甲,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被告:王某乙,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贾凤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