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1020号
原告:王某甲,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被告:王某乙,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贾凤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