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初1253号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南段41号。法定代表人张丽华。委托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成柱,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茜,女,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邓茜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贾武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