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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民保字第37-2号

石棉县云清建材经营部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棉县云清建材经营部,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保字第37-2号

原告:石棉县云清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石棉县安顺乡小水村六组150号。经营者:辜月云,女,汉族,1969年4月30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勇,四川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石棉民保字第37号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石棉县云清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7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并经本院裁定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昌铁路支行账户金额4938164元的冻结。(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朱建军

人民陪审员  刘 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方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