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5刑初80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身份证号码×××4326,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地为广东省封开县,现住封开县。2016年3月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淑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07年开始在封开县江口镇中心市场第二卡2号陈某肉丸档经营豆制品及“牛肉”、“牛百叶”等食品。被告人陈某分别于2015年11月7日、11月10日、11月12日、12月25日在广西梧州一个绰号叫“阿发”的男子处共购进四次“牛百叶”,以每斤24元、25元的价格购进“牛百叶”约6斤,后陈某以每斤30元的价格向附近群众销售,销售所获利润约20元。被告人陈某购进的“牛百叶”自觉得手感爽、颜色比较白、闻到的味道不同。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向“阿发”购进“牛百叶”2斤,向附近群众销售了1斤,另1斤“牛百叶”被封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查。经肇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依法检验,检查出被告人陈某出售的“牛百叶”添加有甲醛,实测结果为467.14mg/kg,该样品不合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货物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封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函及行政处罚文书材料、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单、责令改正通知书、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证人冯某、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检查笔录、肇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销售明知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销售含有甲醛成分的“牛百叶”数量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蒙艳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伦永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