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99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申请执行人魏某,男,1977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林西县。孟某某申请执行魏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3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孟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孟某某与魏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3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永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