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申9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金艳,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瑞杰,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农民蒋金艳与周瑞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44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蒋金艳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金艳申请再审称:部分事实未查清;违反法律程序,未向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剥夺申请人诉讼权利。请求立案再审,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二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复查争执焦点问题是双方婚生子蒋周勇归谁抚养的问题。依据双方在一、二审庭审中的陈述,蒋周勇两岁时在被申请人老家跟随其父母生活过一年多,且距二审判决时间不长,与被申请人及其父母有一定的感情,原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一款(3)项,改判蒋周勇由被申请人抚养并无不妥,较为公平均衡;关于二审传票送达问题,依据二审案卷记载,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邮寄了开庭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申请人本人签收了上述文件,申请人无故不参加二审庭审属于自己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蒋金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兰青
审 判 员 蒋胜毅
代理
审判员 滕敏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杨 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