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095号
原告:曹刚,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武洋,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长乐。
原告曹刚与被告余武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陈 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袁苓睿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