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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1095号

曹刚与余武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刚,余武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095号

原告:曹刚,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武洋,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长乐。

原告曹刚与被告余武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陈 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袁苓睿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