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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13号

王恩虎与刘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恩虎,刘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13号申请执行人王恩虎被执行人刘胜利本院依据(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恩虎与刘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37384.56元,一审受理费5429元、二审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5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14日被执行人刘胜利就该案款的履行做出了还款计划。2016年3月31日被执行人刘胜利按还款计划自觉履行了案款12339.26元。2016年6月29日申请人王恩虎就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表示同意。该案和解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自觉履行下余案款,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王延伟

审判员  胡培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齐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