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财保197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地址:南昌市中山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7297P。
负责人:陈玮,该行行长。
被
申请人:江西省傲思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八一大道266号省展览中心南五楼,组织机构代码证66477290-0。
法定代表人:熊克珲
被
申请人:江西佑祥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西路321号新世纪小区1栋1曾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5443918-2。
法定代表人:万国民
被
申请人:熊克珲,男,汉族,出生日期:1974年10月08日,身份证号:3601221974********,住址:南昌市新建县长凌镇广麦路**号***户。
被
申请人:万国民,男,汉族,出生日期:1977年03月02日,身份证号:3601211977********,住址:南昌县幽兰镇新荣村前万村**号。
被
申请人:方凤兰,女,汉族,出生日期:1975年10月08日,身份证号:3601221975********,住址:南昌市新建县长凌镇广麦路**号***户。
被
申请人:万国荣,男,汉族,出生日期:1967年10月28日,身份证号:3601211967********,住址:南昌县幽兰镇新荣村前万村**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傲思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佑祥实业有限公司、熊克珲、万国民、方凤兰、万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傲思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佑祥实业有限公司、熊克珲、万国民、方凤兰、万国荣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南江西省傲思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佑祥实业有限公司、熊克珲、万国民、方凤兰、万国荣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英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涂惊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