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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838号

白占山与李慧玲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占山,李慧玲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白占山,男,个体。被执行人李慧玲,女,汉族。白占山申请执行李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乌民初字第3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该偿还借款40000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轮候保全李慧玲工资,且申请人同意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我院将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乌民初字第3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倪 晓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