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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行初97号

刘希荣、刘耀龙等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希荣,刘耀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5行初97号起诉人刘希荣,男,1951年3月17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起诉人刘耀龙,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诉讼代理人叶俊峰,贵州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钟影,贵州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刘希荣、刘耀龙于2016年7月1日向我院提起诉讼,称织金县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7日组织相关部门将其位于织金县三甲乡尖山村凉风洞组的房屋强制拆除,请求判决确认织金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的,提起行政诉讼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不予受理。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发生在2013年11月17日,且起诉人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后未向法院起诉,而是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至起诉之日已超过两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刘希荣、刘耀龙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龙  飞  燕

审 判 员 宗  慧  娟

代理

审判员 吉    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钟启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