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温庆明,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住定南县老城镇。被执行人李燕廷,女,1989年12月22日出生,住定南县老城镇。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温庆明、李燕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计生征决(2016)第13564号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行为,被执行人温庆明、李燕廷应支付申请人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款28602.0元,承担执行费329.03元。现因被执行人温庆明;李燕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3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勋
审判员 钟东明
审判员 郭贤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赖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