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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112民初2783号

谢磊与天津中艺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磊,天津中艺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112民初2783号原告谢磊。被告天津中艺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锦州里3-3-103。法定代表人王长贵,经理。

原告谢磊诉被告天津中艺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长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中艺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3日签订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装修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合安园10-203房屋,竣工日期为2014年5月2日。工程完工后,出现房顶腻子、油漆大规模掉落、墙面开裂及其他质量问题。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室内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两年。原告要求被告维修,被告怠于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维修脱落的屋顶和开裂的墙面。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装饰装修合同1份。2、照片6张。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4年3月3日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装修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合安园10-203房屋,竣工日期为2014年5月2日。工程完工后,出现房顶腻子、油漆大规模掉落、墙面开裂。施工合同约定,室内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两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该装饰装修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两年。原告在装修工程完毕后两年内发现房顶腻子、油漆大规模掉落、墙面开裂,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维修脱落的屋顶和开裂的墙面的要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天津中艺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天津市津南区合安园10-203房屋脱落的屋顶和开裂的墙面进行维修。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天津中艺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长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廖正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