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申2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牟奇云,男,1966年7月1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贝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14788838—2。法定代表人郑积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卫兵,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文巍,男,1960年5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吴宗明,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再审申请人牟奇云因与被申请人贝林集团有限公司、刘文巍、吴宗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5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牟奇云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的劳务工程面积错误��开发商以合法手续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他方利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再审改判。贝林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本公司与牟奇云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一审判决依据竣工资料确认的工程面积是正确的。
本院认为,关于劳务工程的面积认定问题,牟奇云承包的劳务范围为华粹.南山绿庭20号、21号楼及1号地下车库部分劳务。一审中,贝林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渝规万核(2013)0033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华粹.南山绿庭20号楼的楼层建筑面积为4470平方米,21号楼的楼层建筑面积为3021平方米。1号地下车库面积为平方米1775.47平方米,经双方确认,牟奇云实际完成的车库面积为该车库的50%另加100平方米左右,即牟奇云完成的车库面积为987.735平方米。因此,牟奇云完成的劳务工程面积应为8478.74平方米。一审判决对建设行政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核实的面积依法予以认可并无不当。牟奇云虽认为架空层的计算方法不合理,损害其利益。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算方式违背法律规定或建筑规范。故牟奇云称一审认定劳务工程面积错误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同时牟奇云亦无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且本案所涉开发商并非本案当事人,与牟其云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该再审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牟奇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牟奇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 波
审 判 员 冉世均
代理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冉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