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民终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凡凡,女,生于1992年10月15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苟润强,男,生于1990年6月12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
上诉人魏凡凡因与被上诉人苟润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5)谷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5)谷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斌
代理
审判员 田东生
代理
审判员 张富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瑞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