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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民终193号

魏凡凡与苟润强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凡凡,苟润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民终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凡凡,女,生于1992年10月15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苟润强,男,生于1990年6月12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

上诉人魏凡凡因与被上诉人苟润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5)谷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5)谷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斌

代理

审判员  田东生

代理

审判员  张富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瑞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