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208号
原告: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米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祥雷,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大勇,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戴承建,安徽省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作礼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戚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