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02民初852号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张波涛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27日生育男孩取名王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摩擦、矛盾不断,被告不上进,沉迷于网络游戏及麻将场,经常不回家,原告劝导时被告不但不听还经常与原告吵架,甚至有家暴行为。原告感觉不到被告的关爱和家的温暖。孩子晚上需要喂奶时,被告嫌孩子吵闹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动手打原告。原、被告发生矛盾或意见不一致时,被告经常动手打原告。另外,原、被告发生矛盾吵闹期间,公婆不但不劝解,还怂恿被告殴打原告。在原告怀孕六个月时,有一次发生矛盾,被告掐原告脖子并殴打原告。被告经常家暴的行为在原告心中留下沉重的阴影,原告实在无法忍受。故诉讼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孩子由被告抚养;3、原告应分割的部分共同财产折算成孩子的抚养费;被告王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夫妻感情很好,平常上网也是从工地下班回家后玩一两个小时,打麻将也只是在过年时玩耍,并非沉迷于网络和麻将场,而且被告在家时,都是由被告给孩子喂奶。所以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在西安打工时经人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春节过后,原、被告去西安打工并同居生活。2012年10月25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后在西安租房共同居住生活。2013年8月22日,原、被告在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2013年11月27日,原告在西安北方医院生育男孩取名王某某。孩子出生后,原告在西安租住房屋照管孩子。被告在外打工期间,双方因看管孩子、给孩子看病的事发生吵架。2015年11月25日原告以外出找工作为由出走后至今未归。被告多次寻找未果。原告现在诉讼离婚。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原、被告恋爱、结婚、生育孩子、婚后在西安生活情况事实的证据有原告与被告陈述和结婚证。以上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又同居生活约两年时间,相互了解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牢固。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已经建立了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照管孩子发生吵架,但不足以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波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田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