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3民初1371号之一

李广路与张世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广路,张世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371号之一

原告:李广路,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世江,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广路诉被告张世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袁昌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6年7月6日,原告李广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广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广路负担。

审判员  袁昌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