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371号之一
原告:李广路,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世江,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广路诉被告张世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袁昌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6年7月6日,原告李广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广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广路负担。
审判员 袁昌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