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2207号原告程保志,男,汉族,1957年4月20日出生,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万江涛,男,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梨园转盘东一公里(XX物流园)。法定代表人陈立友,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东,女,汉族,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县,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负责人赵国志,任该分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保志诉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保志撤回对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保志承担。
审判员 李恒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高春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