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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2207号

程保志与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保志,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2207号原告程保志,男,汉族,1957年4月20日出生,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万江涛,男,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梨园转盘东一公里(XX物流园)。法定代表人陈立友,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东,女,汉族,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县,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负责人赵国志,任该分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保志诉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保志撤回对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保志承担。

审判员  李恒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高春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