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刘爱军。
被执行人:唐生力。申请执行人刘爱军与被执行人唐生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汪强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生力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3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姗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