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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777号

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77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77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晓晶。

委托代理人:陈健功,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华东,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诚公司)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初282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百诚公司上诉称:本案是一起商标代理服务合同纠纷。百诚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管辖规定,向增城区人民法院第一次提起诉讼。增城区人民法院以其无权受理商标权纠纷案件为由,要求百诚公司前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立案。但知识产权法院以案涉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为由,不予受理,并告知:因原跨区受理增城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域调整,已并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要求百诚公司前往黄埔区人民法院立案。但黄埔区人民法院的答复却是,本案属于一般的代理合同纠纷,要求百诚公司到被告住所地的增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向百诚公司明示,如增城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要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裁定。于是,百诚公司再次回到增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增城区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应当由萝岗区人民法院管辖,而萝岗区人民法院早已因行政区划的调整已不存在。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为本案指定法院审理。经审查,上诉人百诚公司在原审起诉称:2016年3月2日,百诚公司与广州市森丰莱服装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森丰莱公司)就注册号为54××582的“个性宣言”商标(以下简称商标)的转让事宜签订了转让代理合同(合同号:BCC8321)(下称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第二条“商标转让费用总额为贰万伍仟元……”;第三条“现甲方(即森丰某公司)支付乙方(即百诚公司)商标转让费用定金5000元;”……第五条第二款“甲方必在接到乙方的公证书传真件或扫描件核实,并在三个工作天内结清转让商标的所有款项,转让商标余款20000元”……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一万元整,并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6)如甲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不履行结清余款的协定,则视为甲方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必须承担因违约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起诉费等费用”…第十条补充条款“需天猫核名约30个工作日,如天猫核名通过则安排公证、转让等手续,如核名不通过,则订金退回甲方,甲方取消买此商标。”百诚公司于2016年3月5日向天猫入驻平台提交了森丰某公司的入驻资料。2016年4月7日百诚公司告知森丰某公司“个性宣言”商标入驻审核通过。2016年4月12日,百诚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向某丰某公司询问“个性宣言”商标公证事宜时,森丰某公司告知百诚公司要将“个性宣言”商标公证至广东汉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虎公司)名下。2016年4月15日百诚公司安排商标持有人办理公证事宜并于当日将商标公证书照片发给森丰某公司,且森丰某公司表示已知且进行了核实。根据百诚公司、森丰某公司签订的合同的约定,森丰某公司应于2016年4月20日前将商标余款20000元结清。然而,截至百诚公司起诉之日,森丰某公司仍未支付商标转让余款给百诚公司,已构成了违约,应当支付余款20000元和违约金10000元以及维权律师费用7500元给百诚公司。为维护百诚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一、森丰某公司向百诚公司支付商标转让费2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律师费75000元;

二、森丰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55号)第一条规定,……指定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发生在广州市增城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商标代理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种,发生在广州市增城区辖区的知识产权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原审法院鉴于该院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对百诚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现广州市萝岗区已与广州市黄埔区合并为广州市黄埔区,故百诚公司可向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沙向红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潘志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梁碧莹 微信公众号“”